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條規(guī)定,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處分,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、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,直至開除黨籍。
本條是關于違規(guī)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(guī)定。
婚喪喜慶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,但有些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,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,不但影響正常工作,甚至有的還成為借機斂財?shù)氖侄?。為嚴格制止這類行為,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要求,作出本條規(guī)定。
婚喪喜慶事宜,包括生兒育女、結婚嫁娶、悼亡發(fā)喪、落成開業(yè)、慶祝生日、升學慶賀、喬遷新居、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、喪事。
違規(guī)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響,需要綜合當?shù)亟?jīng)濟發(fā)展、人民生活水平、風俗習慣、當時當?shù)厍闆r條件、群眾反映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。
“借機斂財”是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,通過直接邀請或者授意、暗示、默許他人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方式,達到斂取錢財?shù)哪康摹?/p>
“其他侵犯國家、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”主要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損公肥私、因私害公。比如,動用公款、公車公物,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。
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屬于正常的習俗,但黨員、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進行操辦,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借機斂財?shù)?,則屬于違紀行為。
執(zhí)紀監(jiān)督中發(fā)現(xiàn),有的黨員、干部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子女婚禮、兒孫周歲宴、子女升學宴等事宜,故意擴散信息,主動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;有的化整為零、分批次分地點設宴掩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的事實等。這些行為違背了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初衷,腐蝕公權力,破壞了黨員、干部的良好形象。
黨員、干部應堅持文明、節(jié)儉、廉潔原則,倡導婚事新辦、喪事簡辦,化風成俗、移風易俗堅決杜絕利用職權大操大辦、違規(guī)操辦甚至巧立名目、借機斂財?shù)刃袨椤?/span>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(wǎng)站